欢迎访问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 合同纠纷 >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www.xifak.com 2025-06-10 合同纠纷

案情

原告: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

被告:厦门某房产建设公司

甲方房产公司与乙方物业公司分别于1999年1月25日、1999年7月25日签订了

《XX大厦委托销售合同》及其附件XX大厦代理房子大全。

房产公司委托物业公司为“XX大厦”A幢商住楼境内外销售总代理,

代理期限为六个月,分别从1999年1月25日至1999年7月24日、

1999年7月25日至2000年1月24日,合同可售套数分别为109套、89套、

代理服务费依每单元底价2.5%计,若超出每单元底价部分房产公司得70%,物业公司得30%,

合同约定:甲方应拥有房产产权及营业执照、国有土地用证、预售许可证、

进步商与银行所签按揭协议等有关证件。

甲方还应承担下列成本:

1、广告媒体发包成本;2、售楼处水电设施及售楼处电话线设立成本;

3、售楼处水电成本等;

乙方应承担下列工作及成本:
1、担任销售总策划工作;2、实行现场售楼处业务操作;

3、承担售楼处业务职员薪酬及资金;4、承担广告企划成本;

5、售楼处电话成本及业务办公成本。

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和第十条第四款还约定:

乙方应依双方销售前所拟定的底价确实实行之,若低于底价供应的,

乙方由佣金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若因市场需要,

经书面公告甲方并获得甲方书面赞同低于底价销售,则低于底价部分甲方自行吸收。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以其依合同销售了19套房子,

但房地产公司却未将代理服务费支付完毕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被告房地产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

而被告房地产公司亦提起反诉,指出反诉被告物业公司代售的19套房子中除7D、10D外,

其余房子所价格格均低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底价,

其余除10C和13B两套经反诉原告书面确认可意料之外,

其它15套均未书面告知原告,更未经原告书面确认可意,

故需要反诉被告赔偿由此给反诉原告导致的经济损失。

审判:厦门开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

原、被告签订的《XX大厦委托销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故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已明确约定原告销售房子的代理费的计算及提取方法,

故被告应依约给付原告已销售房子的代理费,

Tags:

合同纠纷热点
合同纠纷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 更多